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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国钓鱼比赛工作进一步规范化、制度化、保证竞赛质量和加强组织管理,促进我国钓技水平不断提高并与国际接轨,推动群众性钓鱼活动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,倡导勇攀高峰的精神,坚持科学的管理制度,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、法规、弘扬优良的垂钓道德作风,为发展我国钓鱼事业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。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英标准与要求,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正式钓鱼比赛。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各级钓鱼协会负责组织实施,垂钓基地、俱乐部、企业钓鱼协会参照执行并接受指导。 第二章 比赛审批程序 第五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第三十一条关于“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”的规定,凡冠以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名称的钓鱼比赛,需向中国钓鱼协会申报,经批准同意,方可举办。 第六条 举办全国性钓鱼比赛,由申办单位经当地主管部门、钓鱼协会审核,呈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,向中国钓鱼协会申报。 第七条 地方钓鱼比赛的管理办法,由地方钓鱼协会参照本办法在当地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条级正式钓鱼比赛均应建立组织委员会(简称组委会),全权负责比赛工作。组委会应由相应级别的钓鱼协会负责人、有关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,如有必要可设名誉主任或顾问。 第九条 组委会可设秘书长(组)或公室、竞赛处(组)、财务处(组)、宣传处(组)、后勤处(组)、保卫处(组)等工作机构。其职责范围如下: (一)秘书长(组)或办公室:负责制订比赛工作计划,办理申办、登记、报名、资格审查等手续,编印比赛文件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。 (二)竞赛处(组):负责裁判人员的落实与分工,比赛场地的选择与准备,赛前会议的召开,比赛规程的制订与执行,成绩公告的发布,为运动员具比赛成绩证明等。 (三)财务处(组):负责管理集资、广告活动及财会会计工作。 (四)宣传处(组):负责会议及比赛场地的布置和宣传报导工作。 (五)后勤处(组):负责安排车旅、交通、食宿、赛场救护及环保等事宜。 (六)保卫处(组):负责安全保卫工作。 第四章 项目设置 第十条 手竿比赛,是用一定规格的手竿进行的钓鱼比赛,可设如下项目: (一)“总尾数”按规定时间内钓获鱼的总尾数决定成绩。 (二)“总重量”按规定时间内钓获鱼的总重量决定成绩。 (三)“单尾重量”按规定时间内钓获最大一尾鱼的重量决定成绩。 (四)“单品种总尾数”按规定时间内钓获单一鱼种的总尾数决定成绩。 (五)“单品种总重量”按规定时间内钓获单一鱼种总重量决定成绩。 (六)“规定数量”按规定数量钓获鱼的时间决定成绩。 第十一条 抛竿比赛,是用一定规格的抛竿进行的钓鱼比赛,可设如下项目: (一)“总尾数”与手竿比赛同。 (二)“总重量”与手竿比赛同。 (三)“单尾重量”与手竿比赛同。 (四)“规定数量”与手竿比赛同。 第十二条 陆地抛投比赛,是用一定规格的抛竿,按《陆地抛投比赛规则》进行的陆地抛准、抛远比赛: (一)“陆地抛准”按规定距离的抛投落点的准确度计算成绩。 (二)“陆地抛远”在有效区内按抛投距离远近计算成绩。 第十三条 各项比赛可按年龄(老年、成年)、性别(男子、女子)分组进行。 第五章 参赛队和运动员 第十四条 参赛队: (一)各级钓鱼协会组织的正式钓鱼比赛,其参赛队必须是本协会团体会员。 (二)参赛队人数,由竞赛规程加以规定。 第十五条 运动员: (一)各级钓鱼协会组织的正式钓鱼比赛,其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当年注册的中国钓鱼协会会员; (二)参赛运动员必须赛风端正,身体健康,具备比赛要求的相应钓技水平。 第六章 裁判员 第十六条 裁判人员应公正严明,作风正派,具有裁判经验和鱼类有关知识,熟悉钓鱼技术。 第十七条 比赛现场的裁判工作,由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负责领导实施。下设编排记录长、分区裁判长和裁判员。裁判人员要分工明确,标志明显。 第十八条 不同等级的比赛应配备相应等级的裁判员。 第十九条 全国性比赛,由中国钓鱼协会选派必要的裁判人员 第七章 成绩统计和设奖原则 第二十条 正式钓鱼比赛根据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人数,分赛区进行,比赛成绩以各赛区的名次分计算得出。 第二十一条奖项可设个人手竿、个人抛竿、个人陆地抛准、抛远、个人总成绩以及团体成绩等项。 第八章 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,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程、规则中所发生的纠纷,保证竞赛规程、规则的正确执行。仲裁委员会决定为最终裁决。 第九章 安全与环保 第二十三条 比赛场地应确保参赛人员的安全,防止触电、溺水等事故。 第二十四条 注意保护赛场环境和水质,提倡文明垂钓,不随着抛弃废弃物。 第二十五条 珍惜鱼类资源,不钓幼鱼、种鱼和稀有鱼,禁止毒鱼、挂鱼等。 第十章 附则 本办法自修订公布之起施行,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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